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1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培亮申请执行刘保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亮,刘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王培亮,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保林,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民初字第30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保林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保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人樊军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代发工资账户存款元至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达拉特旗支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