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徐小梅与天津君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梅,天津君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1486号原告徐小梅。被告天津君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海河工业园区福鑫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李相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梅诉被告天津君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有原告徐小梅承担。审 判 长 魏丽彤代理审判员 鲁一男代理审判员 侯 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