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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4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织金县房红霞矿山物资经营部申请执行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织金县房红霞矿山物资经营部,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4执272号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房红霞矿山物资经营部。法定代表人房红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炳琥,该矿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黔0524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织金县房红霞矿山物资经营部支付货款64797.2元及以当期为基数计算从2015年11月13日起至偿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六个月的基准利率计算),交纳案件受理费7190元、执行费871元,共计7285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文家坝矿业有限公司728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家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杰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