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执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文某与攸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某,攸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3执6号申请执行人文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湖南省攸县。被执行人攸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百花社区交通中路129号。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文某与被执行人攸县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攸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一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