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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02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梁百星与由宏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百星,由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梁百星,男,25岁,汉族,律师,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由宏生,男,4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梁百星与被执行人由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由宏生的银行存款312337.00元。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刁宇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庆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