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文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357号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管志勇,男,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秋华,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王文和,男,汉族,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家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秀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