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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殷星与张金刚、杨博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星,张金刚,杨博,王明,雷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1054号原告殷星。委托代理人任子清,高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金刚。被告杨博。被告王明。被告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星诉被告杨博、王明、张金刚、雷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星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星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殷星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小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