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何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何春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27号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卢晓峰,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洪英,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怡湖西路23号9栋8号,系公司员工。被告何春霞,女,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霖代理审判员 向煜暄人民陪审员 黄忠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龙小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