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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柳州市银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市银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执23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第三机床厂旁)。法定代表人:吴卫南,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银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屏山大道。法定代表人:李正银,董事长。本院立案执行的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银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柳仲案裁字第31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州市银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柳仲案裁字第31号裁决书],指定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锦源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银邵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宇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