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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吕纪周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蒲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纪周,蒲无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2民初152号原告:吕纪周,男,1935年9月28日出生。被告:蒲无杰,男,1978年8月6日出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南段地久商务大厦。代表人:郑善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纪周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蒲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纪周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纪周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纪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纪周全部负担。审判员  王志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