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少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芳芳、卢强等与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芳,卢强,卢梓沐,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少民初字第8号原告李芳芳,女,汉族,1982年1月25日出生。原告卢强,男,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现住址同上。原告卢梓沐,女,汉族,2012年1月28日出生,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军立、张亮,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路,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岳恒、田胜男,系该院职工。原告李芳芳、卢强、卢梓沐诉被告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芳芳、卢强、卢梓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芳、卢强、卢梓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353元。审 判 长 郭 健审 判 员 田 丰代理审判员 侯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齐玉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