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3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侯培光与陈甲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培光,陈甲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3580号原告侯培光。被告陈甲佳。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培光与被告陈甲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培光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培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培光负担。审判员 倪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