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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3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侯培光与陈甲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培光,陈甲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3580号原告侯培光。被告陈甲佳。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培光与被告陈甲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培光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培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培光负担。审判员 倪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