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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小峰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峰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02刑初177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峰,无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6〕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峰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被告人刘小峰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开发区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039额度为人民币三十万元的信用卡。截止2015年2月23日之后便不再还款,被告人刘小峰透支消费本金共计人民币258468.59元。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开发区支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4年6月,被告人刘小峰带其妻赵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开发区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63(户名为赵某),信用额度为二十万元的信用卡。截止2014年12月8日之后便不再还款,刘小峰使用该卡共透支消费本金共计人民币91914.91元。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开发区支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5年11月12日,被告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常某、赵某等人的证言、信用卡申请表、银行卡交易明细、催收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刘小峰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小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小峰退赔被害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开发区支行人民币三十五万零三百八十三元五角,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荀 雯代理审判员  寇国君人民陪审员  曹东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