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终1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前进与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前进,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1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前进,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梓铧,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安立强,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圈,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李文龙,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超,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前进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0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06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288元,退还上诉人刘前进。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邵 丹代理审判员 豆 艳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松涛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