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5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辉诉青羊区佰金瀚洗浴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辉,青羊区佰金瀚洗浴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633号原告刘辉。被告青羊区佰金瀚洗浴中心,经营者冯龙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辉诉被告青羊区佰金瀚洗浴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辉撤回对被告青羊区佰金瀚洗浴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刘辉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