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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行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刘光军与宜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军,宜城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行初字第208号原告刘光军。被告宜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宜城市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郭静,宜城市人民政府市长。刘光军诉宜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光军以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程序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光军负担。审判员  付士平审判员  杨 瑛审判员  曾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卜冠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