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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宁胜军与王子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胜军,王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144号申请执行人宁胜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子新,男,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宁胜军与被执行人王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宁胜军同意以被执行人王子新自有的(车辆识别代码:LJU7724S48S019862)小型华普牌轿车(车牌号为:黑DH51**)抵偿给宁胜军,抵偿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该车辆于2016年4月27日交付完毕,交付前该车所产生的罚款以及事故均由被执行人承担,交付之后由申请人承担。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汤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计 忱代理审判员 孙 彬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 员代 文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