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10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河北隆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天华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天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隆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天华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天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0民初495号原告:河北隆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秦庄村。法定代表人:李跃国,职务:总经理。被告:天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荃湾青山道491-501号嘉力工业中心B座10楼1024室。法定代表人:蔡浩源,职务:经理。被告:江门天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滘北北街村工业区第二楼。法定代表人:梁永波,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隆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华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天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河北隆显微电子有限公司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天华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天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详细准确的当事人地址,造成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案件审理无法进行。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详细准确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北隆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青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仕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