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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杨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29号罪犯杨凯,男,1987年8月19日生,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初中毕业。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日作出了(2011)解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杨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涉案赃款116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1年1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杨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7月1日至7月22日,该犯虚构自己在西王褚村安置小区有三套房,通过他人介绍将自己虚构的三套房分别转卖给被害人杨某、付某某、王某某等人,骗取房款共计18万元。该犯系自首,涉案赃款已部分追回。2016年2月12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罪犯杨凯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2年9月获得记功;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凯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