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执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与王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王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115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被执行人:王品。本院在执行上海原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兖州分公司诉王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兖民初字第1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