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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玉祥与静海区杨成庄乡大寨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祥,静海区杨成庄乡大寨村委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335号原告李玉祥。被告静海区杨成庄乡大寨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祥与被告静海区杨成庄乡大寨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静海区杨成庄乡大寨村委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祥撤回对被告静海区杨成庄乡大寨村委会的起诉。预交案件受理费69元由原告李玉祥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