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萍与董国航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董国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82民初156号原告:王萍.被告:董国航.原告王萍与被告董国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在本院中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国航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萍诉称,被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原告借款5.3万元,并出具欠据一份,同时约定2015年12月18日前一次还清。到期后,经多次索要,被告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不给付。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3万元。被告董国航未提交答辩。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一张,证明董国航向王萍借款5.3万元。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董国航于2015年11月27日通过中间人刘德超向原告王萍借款5.3万元,并出具欠据一份,同时约定2015年12月18日前一次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给付。原告诉讼来院,现要求被告给付借款5.3万元。本院认为,被告通过中间人向原告借款,到期后没有给付,被告属违约行为,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国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王萍借款5.3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董国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曙光代理审判员 于 淼人民陪审员 王玉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