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严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607��原告:严某。被告:胡某。原告严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严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