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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严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3607��原告:严某。被告:胡某。原告严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严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