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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民终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姜兴斌与被上诉人宋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兴斌,宋立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9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姜兴斌,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党寨镇陈家墩村八社,农民。身份证号:6222011968********。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宋立兵,男,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乌江镇天乐村八社,农民。身份证号:6222011969********。上诉人姜兴斌与被上诉人宋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7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姜兴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姜兴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力珍审判员  安凤梅审判员  胡宏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建兵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