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荷法执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周游、罗春霞与张勇军、张蒲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游,罗春霞,张勇军,张蒲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1530号申请执行人周游,女,汉族,1988年9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罗春霞,女,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勇军,男,汉族,1969年10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蒲香,女,汉族,1969年5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周游、罗春霞与被执行人张勇军、张蒲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游、罗春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勇军、张蒲香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勇审判员 文辉审判员曾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