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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泸州惠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惠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小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835号原告泸州惠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4段13号6号楼1单元1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66538904-9。法定代表人���志全。被告张小燕,女,1975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泸州惠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利物业)诉被告张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利物业的法定代表人王志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小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惠利物业诉称,安福斯公寓业主入住已10多年,自来水公共供水管道已严重锈蚀,渗漏严重。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9月27日作出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筹集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更新改造,并委托原告代收代交该项维修资金。该决定得到决大多数业主的响应,232户业主已全额交费,经电话催收,张小燕等业主仍未缴费。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公寓公共供水管道更新改造���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小燕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小燕系江阳区滨江路一段(安福斯公寓)的业主。泸州市安福斯公寓业主委员会于2003年1月经选举通过成立,2013年11月25日,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证明“经公安机关通过《四川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泸州市安福斯公寓业主委员会(入网编码为5105020000270)的公章是经公安机关审批的印章。”2014年9月27日,(2014)安业公字第5号关于更新改造公寓公共供水管道工程的决定载明由于公寓供水管道已使用了10多年,锈蚀严重,漏水严重,又因埋于地下,无法检查漏点,更新改造供水管道刻不容缓……为此,业委会作出如下决定,望全体业主遵照执行……二、本次更新改造公共供水管道工程款按产权登记与规划建筑户型相结合,以全公寓实际门牌户数均摊,三���根据预算工程款加渗漏水费数,决定每户暂收750元……四、业主即日起至10月15日内可到门卫室物业收费处交费,委托物业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开票收费。2014年10月18日,(2014)安业公字第6号关于最终采用造价预算方案(二)收费和施工的决定载明:……二、前期已交费的业主,请再补充150元,还没交费的业主,请尽快一次性交900元。(2014)安业公字第5、6号决定均加盖泸州市安福斯公寓业主委员会印章。2014年9月27日,泸州市安福斯公寓业主委员会关于委托惠利物业公司代收公共供水管道改造费的决定载明:根据公寓业主委员会与惠利物业公司签订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有关由惠利物业公司代收代缴水、电、气等事项的约定,以及(2014)安业公字第5号决定精神,现决定将此次公共供水管道改造费的代收事务继续委托惠利物业公司代为向每位业主收缴,在业委会审查监督下按业委会与水务集团四通公司所签合同约定分斯分批支付给四通公司。节余款项归全体业主所有,该决定上加盖泸州市安福斯公寓业主委员会印章。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证明、(2014)安业公字第5、6号决定、泸州市安福斯公寓业主委员会关于委托惠利物业公司代收公共供水管道改造费的决定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之规定,(2014)安业公字第5、6号决定对被告张小燕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及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之规定,��州市安福斯公寓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泸州惠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业主代为收取公共供水管道改造费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公共供水管道更新改造费9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泸州惠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寓公共供水管道更新改造费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小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