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四终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马冰与云利平、钟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冰,云利平,钟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呼民四终字第60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马冰,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医院护士,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河西南巷建发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利平,男,1968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河西公司南巷第三医院宿舍1号楼1单元1楼东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钟鸣(曾用名钟占明),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委托代理人李令华,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冰因与被上诉人云利平、钟鸣民间借贷纠纷一���,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四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冰,被上诉人云利平的委托代理人李令华,被上诉人钟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年底,钟鸣向云利平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4分,云利平扣除了0.6万元的利息,实际给付钟鸣人民币4.40万元,后云利平要求钟鸣还款,钟鸣于2012年支付云利平利息1万元,后再未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1月1日,双方经过协议确定本息合计为人民币8万元,其中本金为5万元,利息为3万元,钟鸣为云利平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云利平借给钟鸣人民币8万元,自2013年1月1日至4月20日期限110天,年利率20%,全部本息2013年4月20日一次性偿还”。在上述还款期限到期后,马冰���钟鸣未向云利平履行还款义务。现云利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钟鸣、马冰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8万元,支付利息31623元,并支付逾期约定利息。另查明,钟鸣与马冰于2006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13年6月13日离婚。一审法院认为,云利平与钟鸣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钟鸣、马冰应当履行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云利平提供借款时预先扣除6000元利息,实际给付借款数额为44000元,本金应当按实际给付的数额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本案中钟鸣于2013年1月1日为云利平���具的借条中的借款8万元,其中包括利息3万元,根据上述规定该利息不应计入在本金中计收复利。关于云利平要求钟鸣、马冰支付利息的请求,超过法律规定保护范围的部分不予支持。关于云利平要求钟鸣、马冰共同偿还借款的诉求,因该借款是在钟鸣、马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云利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马冰辩称,其与钟鸣离婚时约定个人名下的债务由个人偿还,该约定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其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钟鸣、被告马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云利平借款本金人民币44000元;支付本金为人民币44000元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上述利息扣除已支付的1万元利息);支付本金为人民币44000元从2013年1月1日到履行之日按年利率20%计息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云利平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7元,由钟鸣、马冰负担。马冰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借条中并没有马冰的签字,故此次借款是钟鸣的个人行为,马冰并不知情,马冰与钟鸣并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没有享有此次发生债务所带来的利益。马冰与钟鸣早在2011年底已经分居,且钟鸣常参与赌博,钟鸣经常以个人名义到处借钱,贷款,所贷款项全部用于赌博,未用于共同生活,所以此次债务应由钟鸣个人承担,马冰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由钟鸣个人承担还款责任或发回重审。云利平答辩称,云利平与钟鸣、马冰系相邻关系,2011年借款,2012年由马冰向云利平归还1万元,多年来云利平向钟鸣讨要借款及利息均是由马冰出面交涉,云利平与马冰的通话、短信及录音均可以证明,2013年钟鸣所书写的借条系云利平多次向钟鸣、马冰催要无果的情况下,钟鸣所写,并答应到2013年4月20日一次性偿还,但之后二人并未偿还,直到2015年4月1日云利平起诉时,也不知道其二人已经离婚,该笔债务系钟鸣、马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二人共同偿还。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钟鸣答辩称,2008年钟鸣向云利平借了3万元或是4万元,本利半年后还清的;2009年借了1万元,借了没多久也还清了,给了几百元的利息。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实际是2011年���的,借了5万元,云利平先扣除了6000元利息,2012年马冰还过1万元,钟鸣将钱给马冰,由马冰还给云利平的。2013年连本带利打了个8万元的借条。借的钱用于还债了,没有用于家庭,钟鸣同意还钱,但现在没有钱,一下还不上。二审期间,马冰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新证据:证明二份,由常玉荣、钟娟出具,拟证明钟鸣经常在外赌博,不把钱用于家庭生活。云利平质证意见:对二份证明的真实性和证明的问题不认可,且证人也未出庭,该证明的内容不能证明钟鸣的借款与家庭生活无关。钟鸣质证意见:对两份证明的真实性及要证明的问题均认可。本院认证意见:常玉荣、钟娟均未出庭作证,且两份证明不能反映出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本院不予采信。云利平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新证据:马冰与云利平手机短信记录,时间分别为2012年8月9日、2013年5月1日、2013年5月11日,马冰与云利平2012年8月9日的短信中,马冰说:“云叔你也别生气了,能借的我都借遍了。既然你能把钱借给他就说明你还是相信他。钱肯定一分不少的还给你……”,2013年5月1日短信中,马冰说:“不知道你们怎么商量的。那你看吧。我真的是没有办法了”。2013年5月11日的短信中,马冰说:“上次那一万也是借的。我又得养孩子又得管老人。我哪有能力还钱。”“你说对了,早知道他一分钱也拿不回来我才不会给他到处借钱。所以……”。以上短信记录拟证明在马冰与钟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马冰还偿还过1万元,所以马冰与钟鸣的经济并非是分开的,该笔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马冰质证意见:对短信记录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的问题不认可。发信息的内容与本次借款无关,每次钟鸣与云利平借款马冰都不知情,事后云利平找要钱时才知道的。短信是2012年的,欠条是2013年的。钟鸣质证意见:对云利平和马冰之间的短信不知道。法院认证意见:因马冰对该组短信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钟鸣在答辩中关于与云利平借款往来的陈述,云利平、马冰均未持异议,故云利平提供的时间为2012年8月份与2013年5月份的短信记录,能够反映出本次借款情形,本院予以采信。经二审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所涉及的借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否共同偿还。钟鸣认可借款事实的存在,本院对此予以确认。钟鸣陈述2008年、2009年的借款均都及时向云利平完全清偿了,本次借款实际发生于2011年,而马冰与云利平的短信记录均发生于2012年与2013��间,从马冰与云利平短信记录的时间及内容可以认定马冰已经知道本次借款的事实,而且还为偿还借款与云利平进行过协商,并且马冰还有主动偿还过1万元款项的行为,本案债务产生于马冰与钟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马冰所举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稳定及交易诚信出发,马冰上诉称该债务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钟鸣个人偿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马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534元,由马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靳宝维审判员 ?马国民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元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