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4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陈余勇与李松伟、李松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余勇,李松伟,李松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4059号原告:陈余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余伟。被告:李松伟。被告:李松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余勇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依法判令:1、被告李松伟、李松翠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8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余勇的委托代理人陈余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松伟、李松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松伟以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陈余勇借款。2014年5月17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并由被告李松伟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85000元;一个月内还清。还款逾期后,被告李松伟未能按约归还借款,于2014年6月21日重新出具还款承诺保证书一份,约定:45日内还清借款;被告李松翠以保证人的身份在还款保证书上签字确认。还款再次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松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余勇人民币185000元;二、被告李松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李松伟、李松翠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陈余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世强人民陪审员 夏 燕人民陪审员 李百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