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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熊伟申请执行卢刚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伟,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71号申请执行人熊伟,男,1974年1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万州区人。被申请人卢刚,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崇州市人。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71号熊伟与卢刚劳务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525.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合计5575.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水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崇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