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熊伟申请执行卢刚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伟,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71号申请执行人熊伟,男,1974年1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重庆市万州区人。被申请人卢刚,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崇州市人。本院在执行(2016)云2301执71号熊伟与卢刚劳务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525.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合计5575.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水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崇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