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3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巨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巨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3576号原告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产业区东区飞云路3号。法定代表人郭洪生,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劲松,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巨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宽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巨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巨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巨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天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樱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