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4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章某与杜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杜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324号原告:章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杜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杜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清香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