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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4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章某与杜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杜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4324号原告:章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杜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诉被告杜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清香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