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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菊与田洪逸、易祖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菊,田洪逸,易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138号申请人刘菊,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田洪逸,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易祖华,女,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刘菊申请执行田洪逸、易祖华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田洪逸、易祖华偿还申请人刘菊借款6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申请人刘菊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刘友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