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波诉陈镜合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陈镜合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207号原告刘波,男,生于1985年6月10日,四川省隆昌县人。被告陈镜合,男,生于1979年2月10日,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刘波诉被告陈镜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4月11日依法向原告刘波送达了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被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凤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方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