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许俊彦、尚淑琴等与侯立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俊彦,尚淑琴,侯立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1082号原告许俊彦,男,汉族,生于1938年10月1日,居民。原告尚淑琴,女,汉族,生于1939年10月25日,居民。委托代理人许俊彦,基本情况同上。系尚淑琴之夫。被告侯立民,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6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俊彦、尚淑琴与被告侯立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淑琴、许俊彦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尚淑琴、许俊彦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代理审判员 冯鹏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