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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冯彩君与郭运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彩君,郭运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594号原告冯彩君,女,1972年11月6日,汉族,地址:河南省鹿邑县马铺镇张庄行政村张庄,被告郭运安,男,地址:周口市川汇区文明路2号1单元7号,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地址:周口市川汇区,法定代表人王英伟。(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冯彩君诉郭运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写明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或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等情况)。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冯彩君负担。审判长     审判员  王文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玉红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1628民初594号原告冯彩君,女,生于1972年11月6日,汉族,住鹿邑县马铺镇张庄行政村张庄,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7211068247。被告郭运安,男,生于1957年2月28日,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文明路2号1单元7号,公民身份号码412701195702281034。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车站路东段香橙公寓。负责人王英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彩君诉被告郭运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彩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彩君承担。审判员王文革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吕玉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