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1247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王某甲,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王某乙,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某,女,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