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杨杰珍申请执行阜阳市颍东区某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珍,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杨杰珍,女,1963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杨杰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政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