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168号原告彭某某,女,1981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洪某某,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 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智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