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吴抗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吴抗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1996号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2188号117。负责人张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方,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吉星,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抗抗,男,198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吴抗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25日,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分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倪晓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 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