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902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爱俊与刘丽真、杨国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爱俊,刘丽真,杨国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846号原告陈爱俊,女,汉族,1942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文阁,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丽真,女,汉族,1984年7月24日出生,事故车辆豫J×××××号车驾驶员。委托代理人朱瑞丽,河南金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伟,男。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上中路路东69、71号临街商铺一至三层。负责人刘保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振国,河南濮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爱俊诉被告刘丽真、杨国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爱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丽真、杨国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爱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预交2273元,应退2238元),由原告陈爱俊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耀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