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民初4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根紧与天津市集轩阁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开餐饮管理分公司、王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根紧,天津市集轩阁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开餐饮管理分公司,王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083号原告韩根紧。被告天津市集轩阁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开餐饮管理分公司。被告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根紧与被告天津市集轩阁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开餐饮管理分公司、被告王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韩根紧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根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