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蒲天德与刘聪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蒲天德,刘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2财保13号申请人蒲天德,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申请人刘聪,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人蒲天德因与被申请人刘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刘聪所有的桂R×××××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蒲天德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聪所有的桂R×××××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联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