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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杨克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769号罪犯杨克学,男,1971年8月8日出生,回族,户籍所在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河西乡石坝村。现���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2日以(2002)大中刑(三)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克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价值20000元的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5月14日调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8日作出(2004)云高刑执字第31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克学减为有期徒刑19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4年9月8日起至2023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作出(2006)昆刑执字第1117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克学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日作出(2008)昆刑执字第2939号刑事裁定,对��犯杨克学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日作出(2011)延刑执字第89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克学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延刑执字第92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克学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杨克学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克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1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克学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克学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