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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娜与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娜,尚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2191号原告刘娜。被告尚彬。原告刘娜与被告尚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娜诉称,2014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多次借款,合计人民币22500元整,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11月28日。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因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500元及利息5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尚彬下落不明,原告不同意向其公告送达,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娜对被告尚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退给原告刘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剑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