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楼惠人和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3年12月4日,李春贵向我借钱20000元,李春贵为我出具了一张借条。后我多次向李春贵催要借款,但至今未偿还。由于李春贵已死亡,被告张某系李春贵妻子,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偿还借款20000元。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对欠原告20000元借款及借条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李春贵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李春贵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款至今未偿还。另查明,被告张某与李春贵系夫妻关系,李春贵于2014年5月1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本院认为,债务人李春贵与原告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被告张某与债务人李春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张某应对李春贵生前所欠原告的借款承担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韩 翔审判员 云 鹰审判员 张世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玉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