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琼02民终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翁时映与三亚品味天下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三亚埃柏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时映,三亚品味天下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三亚埃柏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琼02民终5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时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品味天下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埃柏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诉人翁时映因与被上诉人三亚品味天下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三亚埃柏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接到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上诉费通知后,未按通知时间依时交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规定,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翁时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尤忠文审判员  林元贵审判员  李宝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振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