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苏滨与苍山县卞庄街道办事处前埝头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苏滨,苍山县卞庄街道办事处前埝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刘苏滨,居民。被执行人苍山县卞庄街道办事处前埝头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刘中国,村主任。兰陵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且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5)兰商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庆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