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孙某。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王某与孙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现已按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圈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圈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振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书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