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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孙庆亮、吕明等与王金生、滨州市昊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亮,吕明,刘振磊,王金生,滨州市昊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21民初868号原告孙庆亮。原告吕明。原告刘振磊。委托代理人程殿民,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金生,滨州市昊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滨州市昊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惠民县昊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惠民县文安路319号农业发展银行对过。法定代表人:单立珍,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观松,公司职工。原告孙庆亮、吕明、刘振磊与被告滨州市昊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梵建筑公司”)、王金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荣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庆亮、吕明、刘振磊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殿民,被告昊梵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观松,被告王金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庆亮、吕明、刘振磊诉称,2013年春天原告经李洪生介绍,到被告水岸丽景建筑工地干水暖安装活,说明日工资150元,原告在工地干了约5个来月,被告负责计工、监工,因怕原告中途不干,陆续欠原告工资46000元。2014年被告干的工程竣工,也未付清所欠原告的工资,为此原告合伙到北京上访,后经建设局领导出面协调,并于2015年1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承诺书,并有昊梵建筑公司付经理于俊成亲笔签字、摁手印,承诺2015年2月13日前付清26000元,余款于2015年6月30日付清,后被告昊梵建筑公司付了24000元,余款22000元至今未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农民工工资款2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昊梵建筑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欠王金生钱。被告王金生辩称,公司承揽的工程,我给公司干的活。原告孙庆亮、吕明、刘振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承诺书一份。证明昊梵建筑公司付了24000元后尚欠劳务费22000元。经质证,被告王金生对其无异议,当时是建设局领着去的,建设方周总、被告昊梵建筑公司施工方于俊成都在场。被告昊梵建筑公司称不清楚。被告王金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昊梵建筑公司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收付明细三张。证明公司不欠王金生的钱。经质证,被告王金生对公司的账不清楚。原告认为与我方无关,王金生项目部和昊梵公司之间是内部行为。他们之间的账目与我方无关。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确认为有效证据。被告提交的证据,为被告单方制作,不予确认。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被告昊梵建筑公司承建了惠民县水岸丽景小区工程,被告王金生是项目经理,原告对该工程进行了水暖安装。2015年1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约定于2015年2月13日前付26000元,余款2015年6月30日前付清。2015年3月份,被告给付原告24000元,尚欠原告22000元,其中包括孙庆亮劳务费10000元,吕明劳务费10000元,刘振磊劳务费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孙庆亮、吕明、刘振磊与被告昊梵建筑公司间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昊梵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22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滨州市昊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庆亮劳务费10000元,给付吕明劳务费10000元,给付刘振磊劳务费2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滨州市昊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媛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