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赵荣宝、何根娣与周懿、赵熠欣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荣宝,何根娣,周懿,赵熠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98号申请执行人赵荣宝,男,193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何根娣,女,194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周懿,女,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赵熠欣,女,200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法定代理人周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办理将本市曹杨五村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变更至赵荣宝、何根娣名下的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献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缪茵渊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